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明起实行新价格

2008-11-24 15:05
摘要:

 

  涉及精神病护理费、门诊费等 记者昨从市卫生局获悉,包括精神病护理费在内的多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得到了重新完善,这些新价格将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据了解,被重新完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包括:精神病护理费问题,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患有其他疾病需护理的,可按《江苏省医疗机构护理收费规范(试行)》的规定收取级别护理费,否则,不得向精神病患者同时收取精神病护理费和级别护理费;门诊患者一次为诊断一种疾病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当日只收取一次挂号费和诊查费;数字化摄影(DR)(210102015—a)、数字化摄影(CR)(210102015—a)检查时不得加收滤线器费(210102—b);层流洁净病房、监护病房、特需病房等床位费不得加收病房降温取暖费;同一检验项目,价格因检验方法而有差异的,应当先行告知,由病患者及其家属自愿选择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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