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统一启用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据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记者龚翔报道 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自2006年1月1日起,医疗机构全部启用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同时废止。 
    据了解,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保证配制制剂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于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在全国开展《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统一换发工作。凡依法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申请换发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至2005年12月31日有效期未满的,应申请更换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原核准的许可事项不变。各医疗机构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提出换证申请,并填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要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辖区内的换证工作,通过换证,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切实提高制剂配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