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讯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在公共健康问题上面临的专利制度法律障碍得以克服。
我国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但对“紧急状态”、“非常情况”和“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等概念,现行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的界定。此次出台的《办法》第3条明确指出,我国预防或控制传染病的出现、流行,以及治疗传染病,属于专利法第49条所述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传染病在我国的出现、流行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的,属于专利法第49条所述的国家紧急状态。
《办法》规定,只要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就可以依据专利法第49条的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
《办法》第5条规定,在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而我国缺乏该药品的生产能力的情况下,我国可以从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进口其专为解决我国公共健康经强制许可而制造的专利药品。《办法》第9条规定,其他国家需要进口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并履行有关手续的情况下,我国可以颁发强制许可,以帮助这些国家解决公共健康问题。
我国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但对“紧急状态”、“非常情况”和“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等概念,现行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的界定。此次出台的《办法》第3条明确指出,我国预防或控制传染病的出现、流行,以及治疗传染病,属于专利法第49条所述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传染病在我国的出现、流行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的,属于专利法第49条所述的国家紧急状态。
《办法》规定,只要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就可以依据专利法第49条的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
《办法》第5条规定,在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而我国缺乏该药品的生产能力的情况下,我国可以从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进口其专为解决我国公共健康经强制许可而制造的专利药品。《办法》第9条规定,其他国家需要进口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并履行有关手续的情况下,我国可以颁发强制许可,以帮助这些国家解决公共健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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