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出台

    据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记者赵宗祥报道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在器械质量监督计划和方案、抽样、检验、异议处理、质量公告、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要求。 
    《规定》明确,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分为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性抽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的抽验以评价性抽验为主,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的抽验以监督性抽验为主。医疗器械质量的判定依据为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注册产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对检验结果发布公告。 
    《规定》要求承检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工作公正、规范,如实填写原始记录,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内容完整、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对检验结果负责。根据《规定》,被抽样单位或标示生产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承检机构提出复验申请,逾期视为认可该检验结果,承检机构将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