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守护无“核”校园,这些法律红线绝不能踩

  全程导医网 徐州健康科普:2026年3月24日是第31个“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今年的宣传主题是“全面行动 全力投入 全民参与 终结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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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是人员密集的“大家庭”,更是结核病防控的“主战场”。一旦发生聚集性疫情,不仅会威胁师生身心健康,更会打乱正常的教学节奏,影响校园秩序。在“结核病防治日”来临之际,我们整理了一份「校园结核病防控法律责任清单」,请各学校务必对标自查、全面落实,用法治力量为师生健康筑牢安全防线。

  认识结核病,知己知彼不恐慌

  结核病是由结核杆菌侵入人体引起的慢性传染病,可发生在人体任何部位,其中肺部感染(肺结核)最为常见。肺结核主要通过呼吸道飞沫传播,咳嗽、打喷嚏都可能传播病菌,严重威胁师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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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好“入口关”,防患于未然

  很多校园疫情的发生,源于日常防控的疏忽。以下三条法律红线,学校千万不能踩:

  1.新生入学和教职工体检,结核病检查是“必选项”

  风险点:未按规定开展新生入学和教职工常规体检。

  法律依据:根据《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学校必须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每年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

  疾控提醒: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对于体检中发现的疑似病例,学校需及时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跟踪诊断结果。

  2.晨检和因病缺课追踪,一个都不能少

  风险点:未落实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

  法律依据:《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明确规定,学校应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制定并执行学生晨检制度、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疾控提醒:晨检不仅是点名,更是观察学生健康状况的“第一只眼”。追踪因病缺课原因,能第一时间发现潜在的传染源。

  3.应急预案不能只挂在墙上,要记在心里

  风险点:学校未制定应急预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要求,学校等重点场所必须制定本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

  疾控提醒:预案不能流于形式,要定期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疫情,知道“谁来干、干什么、怎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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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疫情,报告是法定责任

  风险点:发现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学校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疾控机构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时,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疾控机构报告。《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要求,学校应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优先考虑专职或兼职卫生技术人员)。

  疾控提醒:早报告=早阻断!任何瞒报、迟报、谎报都是违法行为!

  疫情处置|科学应对,把危害降到最低

  一旦出现病例,后续处置是否规范,直接决定了疫情规模。

  1.密切接触者必须筛查到位!

  风险点:学校发现病例后,未及时对密切接触者(如同班、同宿舍师生)进行筛查。

  法律依据:《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要求,学校应积极配合筛查,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授课教师的健康状况。对于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学生,校医或班主任应在疾控机构指导下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复查。

  2.校园环境要彻底“清杀”与通风!

  风险点:对校园环境消毒、防控措施不到位。

  法律依据:《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等涉及学校卫生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疾控提醒:通风是最简单、最有效的空气消毒方法!

  3.休学与复学,要严格“闭环管理”!

  风险点:未对结核病患者进行规范的休学、复学管理。

  法律依据:《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规定,根据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必须对患肺结核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复学时,也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的痊愈证明才能返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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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失职|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风险点1:学校未建立校长负责的防控工作责任制,责任不落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明确,学校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预防、控制能力建设,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风险点2:学校卫生室(保健室)及校医配备不足,无法有效履行防控职责。

  法律依据:如果学校的卫生条件和防控措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县级以上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相关人员将被暂停执业活动甚至吊销证书。

  配合检查|主动接受监督

  风险点:学校不接受或不配合卫生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疾控部门有权对学校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拒不接受和配合疾控机构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的,将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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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核病可防、可控、可治。在2026年“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到来之际,我们呼吁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全面行动,压实主体责任;全力投入,落实防控细节;全民参与,家校医携手,共同终结结核流行!(徐州疾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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