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熟食入味好看 沛县一熟食店主往老汤里放“硝”

  全程导医网 徐州保健频道:从岳父手中接过熟食店,30多岁的于某和妻子当起了店主,每日加工猪头肉、猪蹄等熟食对外销售。而为了让熟食入味好看,于某偷偷放入含亚硝酸盐成分的“硝”。昨日,沛县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于某和其妻子夏某均已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刑并处罚金。

  为肉有卖相,往“老汤”里放“硝”

  于某,33岁,夏某,32岁,两人为夫妻,同为沛县人。

  据于某交代,他和妻子夏某自2012年起,从岳父手中接下一间熟食店,因为在当地经营了多年,客源相对固定,有一批经常光顾的老顾客,店里每天能卖掉五六个猪头、数十个猪蹄,还有一些猪肝和猪耳朵,午、晚两个饭时能卖二三十斤。

  那段时间,于某每天早晨三四点钟起床,去屠宰场或菜市进猪肉回家加工,等到上午再让媳妇拿进店里销售。然而,在经营一段时间后,小两口发现一个问题,煮出来的猪头肉和猪蹄的颜色都不太好看,一些新顾客往往看到这样的成色,就不打算买了。

  如何让熟食的颜色更好看点?两人动起了脑筋。

  “2014年4月的一天,我来到徐州食品城购买调料,和一家店主聊天的时候说了我做的熟食颜色不好,怎么能提提色,结果对方给了我一包硝。”被告人于某交代,他知道硝含有亚硝酸盐(工业盐)成分,不能向食品中添加,但为了达到提色的目的,他回到家加工猪肉的时候,还是放了一些硝,出锅的熟食让他和妻子大吃一惊,“不仅颜色好看,味道也更浓郁了。”

  自此之后,于某每次加工熟食时都要在装有“老汤”的大锅里放些硝,妻子夏某再把加工好的熟食卖出去,一干就是一年多的时间。

  面对鉴定结果,两口子承认了

  2015年夏天,于某和夏某听说查工业盐查的厉害,便害怕了,于某拿出没用完的硝,扔进灶台烧了。但令两人没想到的是,工业盐停用了一段时间,事情依旧败露。

  去年9月12日,沛县警方接到群众举报,于某用亚硝酸盐煮猪蹄子,遂立刻赶赴于某的熟食店,将涉嫌加入亚硝酸盐的熟食提取送检。于某和夏某也被警方分别传唤接受讯问,对于被举报在加工熟食时添加亚硝酸盐,于某和夏某均予以否认。

  9月14日,沛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鉴定结果,从于某、夏某处提取的样品猪蹄的亚硝酸盐含量为32.8mg/kg,面对鉴定结果,两人才承认在加工熟食时添加了硝,本以为已经两三个月没有使用,鉴定不出来了,没想到“老汤”里至今还有残留。

  沛县警方经过进一步侦查,未找到于某口中送其“硝”的大料店老板,但经传讯查实,于某、夏某于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共用“硝”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约3600斤。

  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获刑

  沛县检察院以被告人于某、夏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沛县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于某和夏某没有异议。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于某、夏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公诉意见,沛县法院经查认为,被告人于某、夏某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于某、夏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

  昨日,沛县法院判被告人于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夏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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