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 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治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所有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对有可能产生的各类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三、职 责
1、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2、本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3、本单位安全管理和相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对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实施排查治理和综合监督管理。
4、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和重大隐患治理计划的收集、整理、送批、上报,并对各部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5、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科室)负责涉及本部门(科室)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
6、单位内部财务部门负责对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7、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
四、工作程序
(一)隐患治理的范围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医疗卫生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医疗卫生单位情况,隐患可能涉及:
1、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安全隐患。
2、可能造成医务人员伤亡、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安全隐患。
3、可能导致事故的设施、设备隐患。
4、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的隐患。
5、其他危及安全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
(二)隐患分级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不危及人员伤害,仅对设备、设施和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医疗卫生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危及设备设施、道路安全和人员伤害。
(三)隐患治理
1、一般隐患整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般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负责实施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
2、重大隐患的治理:
(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单位隐患项目治理方案,在征得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对重大隐患治理的立项。
(2)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立项后,由隐患治理负责人按照隐患治理方案组织实施。
a)重大隐患治理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b)对不能按期完成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要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加强监护。
(3)重大隐患的治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a)竣工后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实施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
b)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审批,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隐患治理资金管理
隐患治理项目,其治理费用列入单位成本。
五、工作要求
1、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各部门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在排查出重大安全隐患后立即向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2、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由安全管理部门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确定专人负责,有效利用每月的安全综合检查的管理机制,针对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按照单位管理制度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5、各单位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每季末月25日前和每年末月25日前向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书面报送相关情况。
6、各部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登记,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定人、定资金、定时间”的三定原则在各自职责分工的范围内实施监控治理。
7、各部门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六、监督管理
1、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各部门(科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2、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对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立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3、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4、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相应责任。
5、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按规定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七、罚则
1、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2、各单位、各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给予处理。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3、各单位、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依法给予处罚。
4、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附则
1、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3、本制度由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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