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行新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办法:150米内禁开2家药店

        昨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大厦召开徐州发布会,公布我市新实行的《徐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办法》,并对新开设药店的人员设置、药店布局、药品的管理和销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
  ■人员
  药店法人或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目前,我市共有药品零售企业2200家,其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20家、门店520家,药品零售单体企业1680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新出台的《徐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办法》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配备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未配备执业(中)药师的,其总部应配备至少2名执业(中)药师资格人员负责对门店处方药销售实行网上审查、确认、签字,指导合理用药。
  药品零售单体企业或连锁企业门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城区(含县城)经营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应配备两名以上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职称或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他地区经营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应配备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职称或具有执业药师的药学技术人员;专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另配备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开办标准营业面积每增加100平方米,应增加执业药师或药师1名。
  ■配送
  填补配送环节,药品质量保证的空白

  本次出台的新法规定,我市药店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药品仓库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有专用的库房和养护工作场所,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应当设置中药样品室(柜)。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委托配送冷藏、冷冻药品的,可以不配备冷库、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保温箱等设备)。
  “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药品可以节约企业设置仓库的成本,已经成为药品流通新的发展趋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药品店对委托储存配送环节的药品质量控制存在空档,为充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新法规定对不设配送中心实行委托储存配送的,应委托我市的诚信等级在A级以上(经省局评定)的批发企业配送。
  此外,新法还规定,运输药品应当使用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
  ■布局
  距离少于150米的,不能开设2家药店

  本次出台的新法还规定,开办药品零售单体企业或连锁企业门店应当符合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且与已开办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或连锁企业门店之间的可行进距离应不少于150米
  “在城区(含县城)开办的,其经营场所(地面第一层,下同)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在农村乡镇以下地区开办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在大型超市或商场内开办的,应具有独立的区域(不限楼层)。经营范围含有中药饮片的,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药店的布局存在不合理现象,某些区域过度饱和,某些区域供给不足,产生了一定的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本次出台的新法对此进行引导和规范,方便市民购药。
  ■变更
  降低了单体店,并入连锁店的门槛

  “目前,我市药店数量很多,在发展过程中药店行业也不断地进行重组洗牌,部分实力较弱的单体药店通过迁址、并入连锁企业等方式维持继续经营,此种情形应当依法重新办理许可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新法规定,已开办药店变更注册地址的按照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办理;已开办药店并入连锁企业不变更注册地址和主要管理人员的,按照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办理,并且,设在城区的经营场所面积应不低于60平方米,设在乡镇的应不低于40平方米。”该负责人介绍,对于多数城区(尤其是县城)以前已经获得许可且一直未发生地址变更的单体药店,如果在直接转换为连锁企业门店形式的过程中按照100平方米以上标准要求将有大量药店被迫退出市场,势必对药品零售市场的稳定性造成冲击,考虑到其未发生地址变动,因此在经营场所最低面积标准上给予特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