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和就业体检拟取消乙肝五项检查

入学和就业体检拟取消乙肝五项检查

三部门就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孔令敏)1月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公布了《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1月21日~27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电子信箱为:JYS@MOHRSS.GOV.CN

  《意见》要求,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项目,即乙肝五项: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检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五项”检查服务。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五项”检测报告。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五项”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进行。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可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项目,如转氨酶异常,再做相应检查以区分病因,以尽早发现乙肝病人、尽早进行治疗。

  《意见》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其退学。除报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用。用人单位不得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辞退或解聘劳动者。为医学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严格保护受检者的隐私;为健康体检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受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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