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能否同时申请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费用如何支付?

  全程导医网 导医纪实:2020年10月28日,徐州市民梁先生来电,他的亲戚在某公司做维修工,某日工作中右脚受伤,经过一个月的住院治疗后,现在正在康复修养。梁先生咨询,发生工伤后,能否同时申请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费用如何支付?

  问题回复

  一、职工工伤不能同时申请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后,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和内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报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也就是说,不能同时申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

  所以,受伤者所在的公司,应按照规定对住院治疗期间所花费的治疗费、住院费、伙食费等都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二、因工伤发生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部分:

  (1)治疗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在本统筹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有护理等级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10)工伤预防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等费用;

  (11)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三、因工伤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

  (1)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市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也被称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这部分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待身体机能恢复后,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对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向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申报。如果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30日以后申报工伤,之前发生的费用也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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