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严重食品违法行为可行政拘留

  全程导医网 健康焦点:明天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走进《政风热线》,他们是负责全省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的行政机构。今天我们将有关食药监的政策简述如下:

  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直接由公安部门侦察

  新修订后《食品安全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很多业内人士称其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那严在何处?

  今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史上最严”的新法条文由原来的104条增加到154条,内容上除了对原有的一些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外,还重新定位了当今食品安全的监管视域,拓展了监管范围,增大了行政处罚与问责力度。相较于老法,新法加重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

  具体来看,新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做了比较大的改革。首先,新法规定,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执法部门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如果属于刑事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新增的这一条充分体现了严厉处罚的原则,也回应了广大社会公众的关切。另外,为强化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的力度,新法还有两条规定。一是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的经营管理工作。二是新增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实际上,很多违法者不怕罚,但怕关,怕抓人。针对这个情况,新法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食品添加剂不能超量使用

  现在加工食品中普遍添加“食品添加剂”,那么,现在食品工业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按照新修订《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在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从监管经验来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存在的问题集中在三个方面:一个是在食品生产加工中超范围和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比如肉制品中超量使用亚硝酸盐,增加肉质新鲜质感;浓香型白酒中超范围添加甜蜜素,增加绵甜口感。虽然亚硝酸盐、甜蜜素都是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违背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在肉制品中超限量添加、超范围在白酒中使用就属于滥用食品添加剂。另外,还有个别违法行为是使用工业级添加剂代替食品添加剂和使用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添加剂。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个别违法分子将非食用物质混同于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加工中违法添加,这是一种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行为,不属于食品添加剂的安全问题。

  现做食品我省出台质量规范

  我们经常会在超市、菜场购买一些熟菜以及一些散装的食品,会不会存在卖不完、过期了换个日期标签继续卖的情况?这种在流通环节现场制售和散装的食品,食药监部门有哪些具体措施来保障它们的安全?

  现场制售食品和散装食品易被污染,风险较高,是食品流通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一般来说,超市里面熟食的现场制售分为超市自营和食品企业直营两种模式,熟食制售有严格的质量控制,超市都有专门的质管人员根据规定项目进行检查。根据规定,现场制售的熟食大部分都只有一天的保质期,所有卖不掉的食物,当天都要销毁。为确保食品安全,超市有诸多严格的规定:比如早上6点他们会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到门店,监督日清行为,严防隔夜的熟食再次上柜。

  为进一步规范流通环节现场制售食品和散装食品销售,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我们省局已发布了《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和《江苏省散装食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这两个《规范》是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重要部署,是现阶段解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的具体举措。自2015年10月1日起,凡是达不到《规范》规定要求的,不能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不得从事现场制售和散装食品等经营行为。

  没有执业药师而卖处方药,可立即投诉

  我们知道食品药品监管局一直宣传药店要有执业药师指导消费者购买药品,这是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的一道屏障,如果消费者发现某药店药师不在岗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在我们日常监管巡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但仍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监管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消费者如果发现药店存在以上违规情况,可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或直接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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