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卫健委起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全程导医网 徐州卫生信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规范发展,逐步满足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徐州市卫健委按照市政府要求起草了《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徐州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号),进一步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规范发展,逐步满足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徐州重要指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推进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建立完善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规范体系、综合监督管理体系、服务供给体系,不断构建生育和新家庭支持保障体系,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出台我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初步建立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家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全市打造1-2家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到2022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监督管理体系逐步完善,探索建立多元化、多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各县(市)区均建成一批普惠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初步满足我市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基本健全,公益化指导、普惠性服务、社会化运营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基本普及,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整体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强化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对家庭育儿给予技术指导。聚焦健康、营养、回应性照护、早期学习和安全保障等重点内容,根据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建立婴幼儿早期发展标准规范和服务体系。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研究制定科学育儿指导课程和方案。建立覆盖各镇(街道)、村(社区)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依托幼教机构、妇女儿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中心,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指导等方式,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妇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将婴幼儿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鼓励开展个性化签约,拓展针对性服务内容。组建儿童保健专业团队,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疾病防控等服务和膳食营养、生长发育、安全防护等指导。(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3.开展多样化宣传指导。推进“互联网+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推动科学育儿服务平台建设应用,建立全市婴幼儿电子健康档案,为家庭科学养育提供标准化、专业化、针对性服务。利用各种媒体资源,为家庭提供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发挥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现有信息化平台、手机客户端等作用,开设母婴课堂、早教指导、家长课堂等栏目,传播科学育儿知识,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旅局、市工信局)

  4.依法全面落实休假政策。加大对《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男方护理假等政策,鼓励实施“共同育儿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卫健委)

  (二)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体系。

  1.统筹规划建设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原则上可与居住区相关配套设施联合建设。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老旧小区改造中,新建、改扩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和布局要充分考虑居住、就业、交通、环境适宜性、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城镇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

  2.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共享,发挥综合效益。加大对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农村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鼓励各地政府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支持建设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照护服务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性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3.扩大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深入推进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动员有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普惠托育服务项目。落实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研究出台土地、场所、人才培养、财税优惠、包容审慎监管等全方位政策支持清单,建设一批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居住人群、就业人群密集及女职工集中的区域开设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合理、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4.鼓励托幼一体化建设。优先解决2-3岁婴幼儿照护需求。加大托幼资源的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优势,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

  5.鼓励支持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街道社区联合举办等方式,在工作场所或依托辖区内托育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职工适龄子女达到 20 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支持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利用现有场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可对社会开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6.开展婴幼儿照护志愿服务。组织退休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卫生健康工作者等,组建婴幼儿照护志愿者服务队伍。通过村居社区平台,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或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团市委、市计生协)

  (三)规范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加强机构标准建设。婴幼儿照护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和规范,依法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按比例配置合格的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从业人员,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对选址设计、设施设备、人员配置、安全管理、卫生保健、保育管理、监督管理等制定标准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建筑设计、治安防范、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要求。(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2.实行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申请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内注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或托育服务。婴幼儿照护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部门。(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

  3.加强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提供餐食的照护机构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市场监管等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4.强化机构安全责任制度。婴幼儿照护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机构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制度,强化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

  (四)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督管理体系。

  1.落实分级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评估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力量,采取基层日常巡查、相关部门抽查、组织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相关部门〕

  2.加强机构监督管理。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依法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资质预审,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服务和运营行为。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3.建立综合监督机制。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接受家长的监督,家长委员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建立机构负责人自查、行业协会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巡查的综合监管体系。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关注婴幼儿身心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管,定期向社会发布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

  (五)加大婴幼儿照护政策扶持力度。

  1.落实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政府购买、财政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支持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规定,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由总机构按税法规定对各分支机构进行汇总纳税;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水、电、气、热实行居民价格。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金融产品,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提供更好的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徐州银保监分局)

  2.建立用地优先保障机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严禁和杜绝涉嫌污染地块供给和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六)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1.拓宽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培养途径。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课程或专业,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中高级人才。鼓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等多种模式,培养育婴、保育、保健、家庭教育指导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相关专业人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妇联)

  2.加强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工种纳入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鼓励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

  3.充分利用社会现有人才资源。鼓励支持有育儿经验的女性就职婴幼儿照护机构。建立健全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有爱心、高素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

  4.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依托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儿童早期发展基地等资源,在全市培育建设一批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和市、县(市)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中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总工会)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列入城乡公共服务目录,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重大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落实专项经费,稳妥有序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梳理影响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二)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完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办、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税务、市场监管、广电、银保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各类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加大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研究制订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具体措施和各项优惠政策。

  (三)开展示范试点。各地要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试点工作,总结典型经验,鼓励创新创优,积极培育多种服务模式的示范试点项目,重点扶持建设一批示范性、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和公益性社区亲子活动中心,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阅征求意见稿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登陆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ws.xz.gov.cn/),进入首页 “公告公示”栏。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xzrkjt@126.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徐州市新城区行政中心西区G317室,政策法规处收,邮政编码:22101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

  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31日

  徐州导医热线:0516-8570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