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卫计委等部门发布实施意见 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

  全程导医网 徐州卫生信息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以下简称医养结合),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徐州卫计委等部门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优化服务。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强化居家和社区养老的基础地位,通过医疗和养老有机融合,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对有需求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以机构为依托,做好康复护理服务,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加大对基本健康养老服务的投入,不断扩大保障范围,增加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

  (二)政府引导,共建共享。强化政府责任,加强部门协作,提升政策引导、服务监管等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促进行业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强化个人和家庭的健康养老责任,形成推动医养深度融合发展的强大合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三)改革创新,提质增效。突出问题导向,运用改革思维、创新举措解决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供给和资金保障方式,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水平和效率。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先行先试,探索出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创新成果。

  (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加强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有效衔接,实现养老和医疗康复资源有序整合,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统筹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推动医疗养老事业与健康养老产业协同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效衔接、有序共享。建立健全与“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深度融合养老服务体系”相适应的,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建立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制度,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加强老年人健康指标监测和信息管理;每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开展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教育指导。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方式为行动不便的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的健康管理和康复护理等服务,符合规定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和基本照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养老机构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为机构内老年人提供更加完善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开设老年人挂号、就医等绿色通道。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逐步开设老年病科,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产品逐步丰富。市本级至少建立1所安宁疗护中心或有安宁疗护功能的医疗机构,每个县(市、区)建有1所以上护理院或康复医院,全市老年护理院达到20所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的5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推动医疗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依托社区各类网络化服务平台,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机构服务有效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签约家庭医生团队为辖区65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动态管理。加强老年人健康指标监测和信息管理,开展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教育、中医药养生保健指导。支持和推广在社区居家养老(日间照料)中心嵌入“健康卫生小屋”(或开设全科医生工作室)。研究制定为居家老人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清单和服务规范,优先满足家庭医生签约的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及患有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行动不便的65岁以上老年人的居家健康管理、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需求,制定个性化服务包,优化服务流程,不断健全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服务费用可通过医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第三方保险、居民自费等方式支付。围绕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目标,以老年人、慢性病人的延续性治疗、康复护理治疗为重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设康复、护理和安宁疗护床位,推进基层护理和延伸居家护理,实现优质康复和护理服务下沉。结合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康复、慢性病精细化管理等领域,优先培育和扶植医养特色服务品牌。

  (二)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盘活存量、优化增量的原则,根据养老服务需求,对现有养老服务资源进行功能定位,空置率高的养老床位可转设为护理型床位,新增养老机构优先发展护理型养老床位,提高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护理的能力。加大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政策规划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在实施准入和医保定点等方面按有关规定提供便利和帮助。养老机构应当配置医疗器械、康复器具及专业医护人员,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就近便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100张床位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护理站(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养老机构可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等。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进行多点执业,支持具备资质的医师和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养生保健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三)推进老年医疗机构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加快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合理规划布局,逐步形成涵盖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康复医院以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老年病科等在内的多层次老年医疗服务体系。规范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名称和建设标准。在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基础上,逐步形成有梯度的老年医疗护理体系,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医疗机构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将部分一级或二级公立医院转型为老年护理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护理服务机构,为老年患者以及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康复、长期护理等服务。推动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门诊部向以老年康复护理为主转型,部分非建制镇卫生院可向以康复、老年护理服务为主转型。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等工作。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开通绿色通道,在挂号、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明显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

  (四)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协议合作、对口支援、合作共建、服务外包、建立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完善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不具备设置医疗机构条件或医疗服务能力弱的养老机构,可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或者由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托管其内设医务室,选派医护人员开展医疗服务。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确保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承担养老机构医务人员培训任务,提高养老机构医务人员诊疗康复服务能力。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建立医养结合联合体,医疗机构可以技术、人才、管理、利益为纽带加强与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合作,实现信息共享、服务共享、利益共享;也可通过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治未病和养生保健等服务,畅通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服务渠道,实现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协同发展。

  (五)推进“互联网+”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大力发展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信息技术在健康养老服务中的应用。加强医养结合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推动社区养老服务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依托家庭医生系统,为居家、社区养老人群提供高血压、糖尿病、心脏功能监测等,对突发心脑血管疾病老人实施紧急救援和及时有效转诊。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开展网上预约、线上支付、在线随访、健康咨询,以及可穿戴设备、智能健康电子产品和健康医疗移动应用,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促进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发展。

  (六)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为医养结合设施留出空间,优先支持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办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一站式办理,为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对拟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不得互相推诿。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积极培育老年人能力需求评估、健康养老服务评价、市场调查和咨询服务等机构。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实现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加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支持力度。严格按规定执行对医疗和养老机构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

  (二)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在城乡新建住宅区,合理规划具有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功能的医养结合设施。同时根据地域分布、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合作意愿、交通和时间成本等因素,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在老年人口居住集中地区创造条件增加医养结合机构,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严禁改变用途。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三)建立健全健康养老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机制。畅通养老照护与医保支付的渠道,对护理院(站)、康复医院、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等医养结合机构,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将符合规定的家庭病床、医疗巡诊等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入住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照相关规定报销结算。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

  (四)探索建立基本照护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市)积极探索建立老年人基本照护保险制度。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运作、责任共担的机制,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按照收支平衡、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立老年人基本照护需求等级评估标准。厘清老年人医疗护理和基本照护的关系,做好医疗护理和基本照护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基本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供应体系。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培训,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规划。完善培养机制,建立岗前教育、岗中培养、继续教育的培养体系。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医药卫生类及相关高校、职业学校按规定增设相关专业及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中医养生保健、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鼓励相关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安排康复护理专业人员参加基层医师务实进修培训计划,将慢性病防治、康复、护理、中医专业内容纳入基层卫生岗位练兵训练课程,加强医护人员康复护理能力培养。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指导,在专业培训、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及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全面落实省、市薪酬制度改革意见,完善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可计入总工作量中,所取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鼓励高校医疗护理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就业,吸引高层次健康养老服务人才回徐就业。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医养结合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久之计,是重大民生问题。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及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医养结合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各方资源,落实工作职责,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实施方案,把医养结合作为发展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

  (二)抓好试点示范。泉山区作为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县(市、区),要加强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力争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项目。其他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至少确定1个医养结合机构开展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各地进展情况,帮助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加强考核督查。各地要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如期完成工作目标。市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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