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申报工作管理

  全程导医网 徐州卫生信息:为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采购申报工作的通知》,做好我市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采购计划申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除外)可根据临床需要,按照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目录外、医保目录和新农合目录内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用药品。配备使用的目录外药品(按通用名计)数量不超过本单位2015年配备的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总数的10%,销售金额不超过本单位2015年药品销售总金额的15%。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择申报目录外药品时,要根据本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和临床路径管理要求确定,主要满足急救、妇科、儿科和特色科室用药以及慢性病防治、疾病康复治疗的需求,同时兼顾双向转诊的要求,原则上基本药物目录中可以替代的品种不得选用,抗生素及辅助用药从严审核。要按照每种药品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的要求,确定具体产品。少数经市卫生计生委确认达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服务能力的规模较大、功能较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二级综合医院配备使用药品。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选择目录外药品时,要发挥本单位药事管理组织的作用,充分听取一线医务人员的意见,优先选择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和省物价局《江苏省低价药品清单》中的药品,同时兼顾本地区医保及新农合报销比例和群众支付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采购平台计划申报系统完成拟增补药品品种和用量的申报,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2015年3月18日前完成审核,报市卫生计生委。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目录外药品的采购,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采购各项政策,通过本单位基本药物采购窗口按规定流程采购,采购价格按照中标入围价格执行,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目录外药品采购货款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结算、集中支付。

  五、各地要以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为原则,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目录外药品申报工作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杜绝干扰,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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