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卫生局规范义诊行为 未经备案不得擅自组织义诊

  全程导医网 徐州卫生: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是医疗机构无偿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或者为赈灾、捐助等特定目的筹集资金而开展的诊疗活动;是医务人员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行动。

  为规范义诊行为,防止个别单位以义诊的名义非法行医、欺骗群众、诈骗钱财,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加强对开展义诊活动的管理,规范义诊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合法权益,市卫生局对我市开展义诊活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在我市范围内组织义诊活动,必须向属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开展义诊活动。

  二、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市)区、市或省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执业许可证登记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市)区、市、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级、省级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义诊或组织外地医务人员来我市开展义诊,需向我局备案。

  三、义诊组织单位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 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义诊活动的名称应由“义诊组织单位+活动主题+义诊或义诊咨询活动”依次组成。

  (二)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等。

  (三)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五)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六)申请开展的义诊活动需要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办理的相应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按规定提交的全部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备案的,出具《义诊活动备案通知书》,由组织者带至义诊现场备查。不符合义诊要求的,应明确提出,并出具《义诊活动不予备案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备案:

  (一)不能按上述第三条要求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

  (二)义诊活动没有明确主题或者主题没有积极意义;

  (三)义诊的诊疗科目超出申请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四)医疗广告宣传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五)参加义诊的机构未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医务人员参加义诊未取得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或在义诊时不能佩带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五、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责成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的义诊。

  (二)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三)在义诊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四)超出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内容,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等。

  (五)弄虚作假骗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其开展义诊或骗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意其医务人员参加义诊。

  (六)借义诊、免费诊断、免费治疗、免费使用等名义推销药品(包括医院制剂)或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借健康保健宣传或咨询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

  六、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义诊的视为非法行医,卫生行政部门可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组织单位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义诊活动结束后,义诊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义诊活动总结及收支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备案机关。

  徐州卫生热线:0516-8570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