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自5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全程导医网 徐州健康焦点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减少先天残疾发生,推动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

  第三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实行知情同意原则。筛查对象为服务区域内出生的活产儿。设有产科或新生儿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均应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筛查病种分为新生儿先天性遗传代谢性疾病和新生儿听力障碍,其中新生儿先天性遗传代谢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基础项目)、苯丙酮尿症(基础项目)、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新增项目)和串联质谱法26种遗传代谢病检测(新增项目)。随着医学科学发展和新生儿疾病筛查范围扩大,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新增筛查病种。

  第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和管理,采取措施,使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健康发展,并对于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做出显著成绩者予以表彰。

  第五条 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基础项目)、苯丙酮尿症(基础项目)、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新增项目)和串联质谱法26种遗传代谢病检测(新增项目)工作由江苏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徐州市分中心(以下简称市新筛分中心)负责;听力障碍筛查工作由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不具备开展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新生儿的听力筛查由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

  第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参与和支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第七条 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科技协作,形成筛查服务、质量控制、科学研究与新生儿疾病防治工作相互依托,共同发展的合理格局。

  第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支持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和为经济贫困病儿提供治疗帮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市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负责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统筹规划、监督管理、网络建设、资金管理等工作,并委托市新筛分中心负责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所辖区域内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确保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各医疗保健机构的采血、送检、阳性召回、经费监管等各个环节规范运行。

  第十一条 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必须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任何医疗保健机构未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不得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第十二条 市新筛分中心设在市妇幼保健院(所),负责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监督考核,负责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中的检验、可疑阳性患儿确诊及确诊患儿的诊治工作(具体工作职能详见附录1)。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设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新筛标本的收集、验收、递送、信息核对和筛查经费的收取、上缴工作,同时负责本辖区内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管理、业务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可疑患儿的追踪随访、阳性患儿的召回联系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单位新生儿的血标本采集、保存、递送,筛查信息统计上报和筛查经费的代收、上缴工作。

  第十四条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密切配合,共同协调,确保筛查工作网络正常运转。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经费由市新筛分中心统一管理,账户设在市妇幼保健院,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所有费用的收支均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费用由新生儿遗传代谢病采血机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收费标准统一收取。一是根据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徐价医〔2015〕173号),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筛查40元/例次(血清促甲状腺激素测定,收费项目编码250310001-a);苯丙酮尿症筛查30元/例次(苯丙氨酸测定PKU,收费项目编码250700015);新增项目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筛查35元/例次(17α羟孕酮测定, 收费项目编码250310033-a);新生儿听力筛选试验65元/次(含耳声发射、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测听,收费项目编码 310401025)。二是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医〔2015〕182号),新增遗传代谢病检测(串联质谱法)180元/例次(遗传代谢病检测,收费项目编码 250700018)。

  第十七条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基础筛查项目经费分配比例如下:其中16%用于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单位开展健康教育、采血、保存和标本递送等工作经费;9%用于各县(市)、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办公室开展县、区级项目管理和血片运送的工作经费;5%用于市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公室开展市级项目工作经费;3%用于新生儿疾病筛查考核管理经费;12%用于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补助专项经费;55%用于市新筛分中心的检测费用(具体筛查经费分配使用细则见附录2)。新增筛查项目经费分配办法,去除每例145元基础检验成本,其余部分参照基础筛查项目经费分配比例执行。市新筛分中心须于次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资金的详细收支情况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定期公布资金收支情况,并严格资金审计检查。

  第十八条 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基础项目)、苯丙酮尿症(基础项目)、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新增可选项目)和串联质谱法26种遗传代谢病检测(新增项目)筛查的费用由接生医院随医疗费收据代收,统一交本院财务科入帐,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并于次月30日之前全额交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公室(设在辖区妇幼保健所内),各县(市)、区新筛办公室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收取的上季度本辖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费上缴市新筛分中心(市妇幼保健院)。

  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费用由开展筛查单位按正常医疗收费收取。

  第十九条 市新筛分中心每月同各县(市)、区新筛办公室核对当月递送标本量和应缴费用。市新筛分中心收到县区每季度筛查费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费分配和下拨。各县(市)、区新筛办公室收到市新筛分中心下拨经费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的补助发放。

  第二十条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可疑阳性病例召回复查的,不再收费。新生儿听力初筛阳性病例,42天内均由初筛单位进行双耳免费复筛,复筛仍未通过者应当及时(出生后3个月内)转诊至市新筛分中心进行听力诊断;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婴儿出院前进行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ABR)筛查,未通过者转诊至市新筛分中心进行听力诊断。诊断费用由患儿家长自理。

  第二十一条 市新筛分中心设立治疗补助专项经费,鼓励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为患儿治疗提供帮助,确保在我市筛查出的患儿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听力筛查救助政策由各县(市)、区卫计委或筛查机构自行制定。

  (一)先天性苯丙酮尿症患儿的特殊饮食治疗补助至患儿6周岁止。

  (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患儿的甲状腺素类药物免费治疗至患儿3周岁止。

  (三)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串联质谱法26种遗传代谢病患儿的诊断和复查补助至患儿6周岁止。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管理体系。成立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组(见附录3),对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 市新筛分中心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制定本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实验室质量评价。接受国家卫生计生委临床检验中心的质量监测、检查和室间质评。

  第二十四条 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和《徐州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采集、递送技术规范》(见附录4),保证血片填写、采集、保存、递送和登记工作质量质量,做好筛查相关原始资料的保存,定期接受市新筛分中心的质量检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卫生计生委把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的目标责任考核指标,每年对各县(市)、区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应把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纳入本地区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定期评价目标落实情况,不断提升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

  第二十七条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严重者暂停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一)未经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

  (二)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

  (三)对本单位新出生的活产儿未履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告知职责,造成新生儿疾病漏筛的、延迟筛查的和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

  (五)将新生儿疾病筛查与其他业务项目捆绑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在实施当中以补充通知形式做出规定或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徐州健康热线:0516-8570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