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徐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

我市医保推出多项惠民新政 报销待遇提高
 
    《关于调整徐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在解决个人账户管理、报销待遇、异地就医、医保关系接续等方面,推出多项惠民新政。

   拓展账户功能

   拓展个人账户资金功能,充分发挥个人账户资金共济作用。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用于支付本人住院、门诊、药店购药、家庭病床等个人自付部分中属于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以及缴纳本人大病医疗救助费和健康体检、预防接种等费用。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实行托底机制。退休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划入个人账户资金额,低于500元者补到50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低于600元者补足到600元;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低于800元者补足到800元,使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老年社会群体得到更妥善的医疗保障。

   参保人员办理驻外人员异地就医手续(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定项目患者除外)时,由经办机构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以后每半年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上期个人账户资金额。这一举措,缓解了异地人员看病就医时的现金支付压力。

   降低起付门坎

   我市通过政策引导机制实现“小病进社区”。将市内住院(包括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400元下调至300元,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家庭病床起付标准由200元下调至100元。并规定对参保人员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标准。

  扩大受益人群,一是调整门诊特定项目范围及待遇。将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恶性肿瘤非放疗化疗列入门诊特定项目。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享受住院待遇。二是扩大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享受人员范围,将各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享受省、市劳动模范待遇者纳入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享受人员范围。

  提高报销待遇

  我市在政策调整过程中通过设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方式,进一步减轻群众个人负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再额外征收,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元和2元的标准筹集。

在提高参保群众报销待遇上,一是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8万元,且支付比例也有提升;二是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每年12万元提高到18万元;三是市外转诊转院者,统筹基金及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较原规定有所提高;四是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进一步提高。

  建立医保关系转移制度

  参保人员劳动关系转移时,应办理相应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保人员调离本市时,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转移到调入单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在本市各统筹地区流动时,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按规定转移,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接续计算;从外地转入本市统筹范围内的参保人员,由本市经办机构根据转出地经办机构确认的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接续手续,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可以接续计算。

  另外,实行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参保人员普通门诊中属于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即一个统筹年度个人累计支付达到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以上部分,参照门诊慢性病补助比例予以实时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000元。

  据悉,参保退休人员免费健康体检制度、大重病患者再补助机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制度、结算办法调整等7个配套措施也将于近期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