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全程导医网 徐州医保:徐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办法》日前出台,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该项新政将进一步补齐托底保障短板,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三重制度的综合保障,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新政策还强化了综合保障与社会力量参与帮扶协同发展、有效衔接,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我市现行《徐州市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徐政规〔2017〕1号)制定于2017年,迄今施行已满5年。近年来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不断调整以及机构改革带来的部门职能的变化,医疗救助政策碎片化现象严重,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当前我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制定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可以实现救助范围统一、救助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增加

  根据实施办法,我市将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医疗救助对象从8类增加为10类。

  分别是:

  1、特困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困境儿童

  4、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6、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7、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8、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

  9、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10、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做到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困难职工和城乡困难群众以及部分特殊群体。

  遵照上级文件精神,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过渡期内继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以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额资助分类救助

  根据新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办法》,对特困人员等10类医疗救助对象以及过渡期内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对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100%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中的其他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特困职工,救助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70%。

  医疗救助年度限额12万元

  10类救助对象和脱贫过渡期内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2万元,门诊慢特病可以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其中,10类救助对象普通门诊费用的救助限额统一提高到10000元。

  “一站式结算”“先诊疗后付费”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门诊、住院费用(含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直接救助,应救尽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救助保障。

  医疗救助对象身份一经相关部门认定并维护到医保信息系统之后,就可直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省内全面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市内“先诊疗后付费”,不需个人跑腿垫资。依托“15分钟医保服务圈”开展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业务,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经办服务更加高效便捷。

  这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制定完善,将会对进一步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发挥积极作用。

      徐州健康热线:0516——8570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