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一院对2021年各临床医技科室拟开展的新技术进行伦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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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情况   
       根据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处《关于对2021年度拟开展的145项医疗新技术进行伦理审核的申请》(院医务函[2021]5号),市一院医务处组织市区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专家,最终评审出《地夸磷索钠联合干眼综合治疗对睑板腺功能障碍性干眼的疗效应用》等145项新技术为市一院2021年拟开展的医学新技术。市一院医务处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2018年1号令),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提出了伦理审查申请。

  二、伦理办组织情况
       1)快速审查

  伦理快速审查会议

  2021年4月7日(周三)上午10:00,医学伦理委员会在科教处办公区会议室对涉及人的非限制类医疗、护理新技术103项进行快速伦理审查。赵玉良、李泳同志参加快审会。

  2)会议审查



 


 


 

  2021年4月8日和4月9日下午1:30,医学伦理委员会在科研及教学培训中心阶梯教室对26项涉及人的限制类医疗新技术进行伦理会议审查。主任委员赵玉良主持会议,市一院伦理委员、外院律师、社区人士参加会议,人数超过半数,符合法定要求。涉及的项目负责人进行了PPT汇报和答辩,委员投票表决,同意超过半数的项目,伦理委员会下达批件。

  法令法规知识普及——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1号令)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版)及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9版)明确指出:

  (1)医院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2)医院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诊疗科目、人员、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3)未纳入禁止类技术和限制类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功能、任务、技术能力等自行决定开展临床应用,并应当对开展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施严格管理。

  (4)未经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医疗技术,特别是限制类医疗技术和存在重大伦理风险的医疗技术,不得应用于临床。医院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应当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履行自我评估和备案程序。

  (5)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论证制度。对已证明安全有效,但属本院首次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组织开展技术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论证并进行伦理审查。

  (6)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估制度,对限制类技术的质量安全和技术保证能力进行重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本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医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权限和有关管理要求。

  (7)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制度,以限制类技术为重点,制定本院医疗技术质量控制指标,加强信息收集、分析与反馈,持续改进技术临床应用质量。

  (8)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制度。重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养。

  (9)临床科研项目中使用医疗技术应执行审批程序,涉及人的医疗技术必须经过伦理审查,对科学性、可行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尊重患者知情权,签署知情同意书,制定风险评估处置预案。

  (10)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徐州健康热线:0516-8570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