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狂犬疫苗后发现过期 时集卫生院:愿意赔偿但数额未定

  全程导医网 徐州就医信息:8月8日,新沂城市论坛上的一则帖子引起很多网友关注,帖子的标题为《新沂时集医院给女儿注射过期2个月的疫苗,血检异常后让我们走司法程序》,内容是这样的:

  “2016年5月16日13时,五岁半的女儿被猫抓伤手背,至时集医院注射人用狂犬疫苗。注射结束后发现两支疫苗瓶子上的有效期均截至2016年3月27日。当天16:00左右孩子出现发低烧症状。5月17日重新注射疫苗。5月19日晚,孩子出现口鼻出血症状,持续三分钟,出血量不低于100cc。医院血液检测报告为病毒感染。6月16日带孩子去徐州二院检查,血液检查结果存在异常。7月19日晚孩子再次出现流鼻血症状。7月20日至南京二院检查,血液检查结果异常。”

  本报记者近日联系到发帖的网友即帖子中孩子的母亲蔡女士。蔡女士说,女儿涵涵去注射狂犬疫苗时,丈夫还特意多问了几句,接种人员保证说疫苗肯定没问题,结果注射后才发现是过期的。涵涵最近吃饭和睡眠仍然不好,夜间经常哭闹。医院检查结果证明血相异常,虽然专家说没有大问题,但作为父母还是不放心,但医院不肯承担责任,曾经同意赔偿5万元,但要求他们写书面承诺孩子以后出现问题放弃追究医院责任,他们没有同意,现在只让他们走司法程序。

  当事医院:

  愿意赔偿,但双方就赔偿数额一直未达成协议

  对于网上的这则帖子,新沂市时集镇卫生院也给予了回复,蔡女士称回复都属实。

  时集卫生院的回复是这样的:“涵涵因被猫抓伤,于2016年5月16日13时30分左右,至时集卫生院踢球山分院接种狂犬疫苗,接种前,涵涵父亲曾问及疫苗是否有问题,接种人员认为疫苗是时集卫生院从市疾控中心购进,进货渠道正规,对家长提示予以否定。接种后,涵涵父亲发现疫苗有效期为2016年3月27日……”

  “5月27日,涵涵父母由踢球山分院苗新国带至时集卫生院协商解决此问题,我院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涵涵父母要求时集卫生院出具孩子因注射过期疫苗如引起异常情况由医院负责的书面证明,被我院婉拒。7月11日双方于新沂市人才大厦再次协商,涵涵家长提出要到上海为孩子治疗心理障碍并先行支付治疗费用,我院承诺可以先到上海治疗,但要有正规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证明其有关治疗是因接种了过期疫苗而引起,其费用由我院全部承担。双方对此仍未达成一致意见。8月1日涵涵家长再次要求面谈,双方于新沂市人才大厦再次协商,其母亲要求时集卫生院赔偿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15万元,我院未妥协。”

  帖子中还说:“2016年5月18日我院研究决定,对两名责任人(护士王某、药房李某)给予待岗、停薪、停职处理。踢球山分院认真进行整改,严明操作规程,以此为戒,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我院承诺涵涵及其家人只要在徐州或南京等正规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证明其有关治疗是因接种了过期疫苗而引起,其费用由我院全部承担。建议患者家属申请第三方鉴定或走合理的司法程序。”

  前日下午,本报记者联系到时集卫生院负责人徐院长,徐院长说,医院确实是过错在先,即使医疗结果是鉴定孩子的现状与疫苗没有关系,医院也会赔偿,但双方就赔偿数额一直未达成协议,只好让他们走司法程序。

  时集卫生院踢球山分院负责人苗先生说,注射过期疫苗确实是接种人员操作失误,过期疫苗会不会对孩子身体产生影响不好说,还需要观察一段时间,医院愿意给家长作出赔偿,只是赔偿数额还未达成一致。

  律师:

  医院负有举证和赔偿责任

  晚报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敏认为,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相对来说属于弱势群体,医院应该负有举证责任,即证明疫苗对接种的孩子未产生不良后果。有证据证明医院有过错的,医院有赔偿责任,赔偿数额由双方协商。

  徐州导医热线:0516-8570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