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全程导医网 徐州防控措施2020年2月9日,徐州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人社部、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稳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妥善处理因受疫情影响带来的劳动关系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引导企业依法人性化履行劳动合同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应在合同到期之前,向职工书面发送《顺延劳动合同通知书》。

  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将其中的派遣职工退回派遣单位。

  3、对于疑似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毒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的职工,如果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拒不配合接受检疫或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二、倡导企业与职工应协商一致共渡难关

  4、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各相关企业要多渠道劝阻疫情重点地区职工在疫情解除前不得返徐复工,职工应依法予以配合。

  5、用人单位符合《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

  6、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7、受政府延迟复工规定限制的中小企业,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在延迟期间可优先使用年休假;超过职工有权享受的年休假期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8、承担疫情防控保障等任务的企业,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规定的限制;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及各项合法权益。

  三、对无法返岗职工应分原因、分步骤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延迟复工决定期满后职工无法及时返岗复工的原因多种多样,企业应视不同情况区分对待:

  9、因被隔离、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导致无法复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安排职工优先享受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间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10、因执行工作任务出差,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返岗。企业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工资。

  11、外地返徐自觉居家隔离。职工有条件居家办公的,优先安排居家办公,企业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工资;不能够居家办公的,企业可安排职工优先享受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间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四、各地人社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工作

  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态势,及时做好分析研判,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劳务派遣等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以上意见,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