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睢宁县严查危害食品安全案件

  全程导医网 徐州行业信息食品安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去年以来,睢宁县检察院侦监部门受理涉嫌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共34件35人,依法审查批捕29件31人。

  该院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发现,镇村集市已成为食品安全的主要“受灾区”。该院近期办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犯罪主体多为村、镇集市中加工狗肉、羊肉、牛肉的个体商贩,这些商贩往往就近在自己家中加工,逢集市时拿到市场上销售;在加工过程中,为使肉制品口感更好,颜色更艳,违法添加罂粟壳、亚硝酸钠等;犯罪主体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认识错误,总认为加工食品时加点罂粟壳或使用工业盐不是什么大事。而根据两高2013年5月4日《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卫生部出台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罂粟壳属于禁止添加物品。因此商贩若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使用罂粟壳,应定性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亚硝酸钠等则应当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用量和残留量,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此类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存在线索发现难。消费者对亚硝酸盐等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其他添加剂认识不足,多数在食用后未发生不良反应,也未引起注意或重视,因此向司法机关举报线索的很少,案件线索来源多为行政机关查处或者公安机关执法。同时,实践中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不移交司法机关侦查的情况也屡屡存在,影响了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为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睢宁县检察院对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尤为重视。通过加大“两法衔接”平台利用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以罚代刑不移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行为;对提捕的危害食品安全案件专人办理,启动快速办理机制;向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敦促相关行政机关加大对村、镇集市食品加工的日常监管及检查,建立村镇集市食品加工者的个案台账,做到行政执法有的放矢;向法院建议对上述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发出在特定时期禁止继续从事食品加工的禁止令。通过上述举措,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形成了强大的威慑效应,力争彻底改变睢宁村、镇集市上食品加工中的安全隐患,确保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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