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参保者待遇水平不受影响

  全程导医网 徐州医保信息:7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发布了《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根据这两份文件,自今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险费率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将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按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八类并将分别进行调整,两种保险费率调整后均不会对参保者的待遇水平带来影响。

  《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指出,此次调整费率将进一步深化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强化基金科学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初步测算,通过调整费率,全国一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20亿元。该《通知》要求,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调整后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不受任何影响。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该《通知》要求,各行业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初步测算,通过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调整费率后,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受任何影响,每年还将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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