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输液死亡,法院判赔六万七千元

徐州:病人输液死亡,获赔六万七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对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贾汪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贾汪某医院赔偿在其医院就医死亡的王某家人6万7千多元。

 
 去年2月27号,王某因哮喘加重,咳嗽前往医院就诊,门诊医生为其开了一些治疗药物,王某当天在医院输完液后,自感有好转,便回家。次日晚上11点50分左右,王某因类似症状再次到医院门诊处进行输液,吸氧治疗。2005年3月1号凌晨1点左右,王某出现恶心,呕吐现象,医院继续为其输液治疗,至凌晨4点10分左右,王某心跳,呼吸停止,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此后,王某的家属与医院就王某死亡原因及赔偿事宜协商末果。

  2005年3月31号,王某家属向贾汪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3万4646.5元。
   

  徐州中院终审认为,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在就诊病人治疗过程中发生不明原因死亡,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而对于王某的家属而言,在王某死亡的第二天就将尸体火化,也丧失了查明死因的主要证据,对最后死因的无法确定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法院就双方各承担50%责任的比例划分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