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卫生局发布通知:加强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

    全程导医网   徐州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2012]铜法建第23号)建议,现对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生出具医疗证明行为的管理再次提出如下要求:

  徐卫医〔2012〕50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各企业卫生处,各医疗卫生机构:
 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2012]铜法建第23号)建议,现对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生出具医疗证明行为的管理再次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责任意识,加强法律知识培训
 医学诊断证明具有等同病历效力的医疗法律文件,是当事人休假、索赔等重要的依据。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本辖区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对广大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认识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医疗案件中的重要性,切实提高广大医院管理干部和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工作中必须以极端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二、提高公信力,依法规范书写
 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同时保存好证明书存根备查。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应填写当日就诊日期,并经盖章后有效。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应病休的时间,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三、加强出具行为管理,严格奖惩
 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得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不得出具在非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请各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出具行为的管理,严格处理违反规定的医务人员,情节严重的须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