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失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费

    全程导医网 综合报道:《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徐州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如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费用,由个人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先行缴纳,然后凭有关缴费凭证等资料,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报销其缴纳的费用,报销的资金划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存折,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且缴费后,按照当地职工医保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保缴费期限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人员在其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待遇,按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报销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因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的失业人员,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停止报销其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以前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7月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7月1日后参加职工医保的,按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待遇,原享受的门诊医疗补助及医疗补助金的规定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