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卫生局关于加强全市农民工卫生保障工作的通知

      
徐卫〔2009〕20号

各县(市)、区(企业)卫生局(处),徐州经济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全市农民工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医疗保障、职业安全卫生和食品卫生保障、健康教育等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抓住当前涉及农民工身体健康的主要问题,积极稳妥地采取有效措施,为农民工提供惠民、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落实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政策,保证农民工享受各项卫生防病服务;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切实保障农民工享受医疗补偿待遇;积极探索解决农民工健康问题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民工的健康水平提高,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二、工作重点

  (一)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落实对农民工的惠民政策。在为农民工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实行首诊负责制,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并按规定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以方便农民工就医。同时,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等多种有效措施,减轻农民工医疗负担。鼓励医疗机构对农民工医疗费用实行自愿减免政策,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价格适宜的医疗服务。

  2、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组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推荐医德高尚、技术精湛、符合要求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农民工因公受伤需要劳动能力鉴定时,按照标准对农民工劳动能力进行公正、公平、科学的鉴定;监督指导医疗机构按治疗规范、常规、指南对农民工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3、认真总结农民工参加合作医疗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和完善参合农民工在城市就医后的医疗费用结算方法,主动引导农民工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积极配合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完善农民工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确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户口仍在原籍的农民工,以户为单位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资金的,享有当地同等标准的政府资助,以及制度内的同等补偿待遇。对于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参加其它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凭医药费用相关原始材料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结,补偿标准不变。留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材料可以是原始凭证,也可以是复印件。
 
  (二)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 
  1、落实农民工特定传染病免费治疗政策,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各地疾控机构要加强与聘用民工较多单位的联系,加强卫生防病工作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全面落实 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加强农民工的疾病监测,定期检查用工单位的疾病发病情况;医疗机构要做好农民工的呼吸道传染病、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及时报告,甲、乙类传染病的处理率达到100%。

    要落实相关免费政策,做好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大对农民工聚集的工地、厂矿企业的结核病监测检查工作,发现肺结核病例及时报告,及时进行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对愿在输入地接受治疗,符合国家免费治疗对象的农民工肺结核病人,提供国家免费抗结核药品,对愿回输出地治疗的农民工肺结核病人,输入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将病人诊治信息报告给输出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农民工中肺结核病人接受治疗率达到90%以上,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的治疗成功路达到90%以上。要积极开展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宣传,开展行为监测,推广使用安全套;医疗卫生单位对高危人群开展宣传教育并提供VCT门诊咨询服务,对性病患者提供规范化治疗服务;对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农民工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疾控机构还要及时落实农民工的血吸虫病、疟疾等传染病免费抗虫治疗和监测、筛查等预防措施。

  2、落实农民工子女计划免疫,做好适龄儿童免疫工作。

  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常住居民子女获得计划免疫接种的权利均等,都享受同等免疫接种服务政策。各地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的免疫规划中,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实施免费预防接种。实行农民工子女转卡、转证制度,儿童迁移时,到原预防接种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原预防接种记录到迁入地继续有效。

  外来长期暂住农民工在本地区生育的婴儿,其监护人可在1个月内及时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接种单位申办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并按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预防接种。各地疾控机构要合理制订农民工子女免疫接种服务计划,并选择适宜时间和方式通知免疫服务时间和免疫服务地点,提高疫苗接种率。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食品卫生安全

  按照卫生部门职责,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严格农民工食堂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和发证后监督工作,加强农民工食堂和农民工聚集地餐饮单位的日常食品卫生监管。在食物中毒高发季节,要对农民工食堂卫生状况开展专项整治。要强化农民工食堂开办单位是食品卫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提高农民工食品卫生知识和自我卫生安全防范意识。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和卫生习惯。加强与建设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建立良好的联系机制,共同做好农民工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

  规范开展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工作。对农民工用工较多的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培训;依法取得资质的机构要认真开展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力度;对农民工职业病疑似病例及时进行职业病诊断和治疗;积极配合安全生产部门依法加强农民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

  (五)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农民工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

  认真做好农民工健康教育工作。针对农民工中存在的重大健康与疾病问题,普及基本卫生知识,提高农民工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各级爱卫办要把农民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纳入爱国卫生工作体系,充实健教专业力量,建立完善农民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队伍和网络。在农民工相对聚居的场所,建立民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宣传阵地,定期不定期组织农民工进行健康知识培训。开展输出地农民工健康教育,普及基本卫生知识与法规,掌握意外伤害急救基本技能,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以重大传染病及基本卫生知识为主要教育内容,开展交通工具及公共场所农民工健康教育;编发农民工健康教育传播材料,发送到工地、厂矿企业及农民工手中;为务工女性提供卫生保健服务。

  (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经费保障措施,确保农民工卫生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卫生部门要主动与各用人单位联系,指导各用人单位从八个方面落实各项卫生防病措施。①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②开展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③组织本单位农民工开展健康检查;④督促本单位农民工的适龄子女接受当地预防接种服务;⑤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⑥提供的饮食、餐饮具和集体食堂,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⑦供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⑧协助卫生防病部门做好传染病疫情的发现、报告、调查处理和控制工作。

  配合财政部门,将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监测、健康教育和计划免疫纳入当地人口,一并进行财政预算,合理增加经费投入和计划免疫疫苗,确保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监测、健康教育和计划免疫工作的落实。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