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民政局
(2008年12月)
根据《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通知》(苏卫农卫〔2008〕9号、苏财社〔2008〕182号)精神,为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保障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市新农合受益水平和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我市2009年新农合实施方案进
行如下调整:
一、筹资标准
2009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低筹资标准提高到人均100元以上,其中参合人员个人缴纳20元,省、市财政补助标准不变,各地要切实搞好资金筹集工作,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个人参合经费的收缴工作;在2009年一、二、三季度分别将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的40%、30%、30%拨付到位,市财政下达的市级补助经费指标在6月底前拨付县(市、区)新农合基金专户。
二、参合对象
农村居民(含常住户口、临时居住)、居住在乡镇的城镇户口居民(未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者)、农村乡镇企业的外地务工人员均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并享受相应的补助政策。严禁强迫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或居住在农村乡镇的非农户口居民参加其他各种形式的医疗保险。
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其他农村家庭成员参合费用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统一解决,在每年筹资工作结束前按参合人数、标准划入新农合财政专户,并向各县(市)、贾汪区合管办提供参合人员信息。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其个人应缴纳经费由市和县(市)、贾汪区、徐州经济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照3:7比例共同负担。筹资工作结束后参合家庭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后30天内补办当年的参合手续,缴费标准为20元,地方财政在年底前做好相应的补助经费配套。
三、补偿标准
(一)起付线与封顶线
1、参合人员在市(含转诊到市外)、县(含在市外打工地镇以上医院)、镇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补偿设起付线,起付线分别为600元、400元和200元,个人年度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为8万元。
2、家庭门诊年度补偿封顶线为家庭年度筹资总额的2倍,有慢性病人的家庭门诊年度补偿上限不超过家庭年度筹资总额的3倍。
(二)补偿标准
1、参合人员在本县(市、区)镇、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产生的可补偿费用,按30%比例补偿;
2、参合人员在本地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产生的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200元)按60%比例补偿;
3、参合人员在本地县级定点医院和外出务工地(徐州市外)镇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400元)按50%比例补偿;
4、对参合人员在市级定点医院或市外医院(办理转诊手续)住院治疗产生的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600元)实行分段累进补偿:
(1)10000元及以下部分,按40%比例补偿;
(2)>10000~50000元部分,按50%比例补偿;
(3)>50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补偿。
5、特殊病例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转诊到市外医院)门诊接受化、放疗、介入治疗、透析治疗、抗排异治疗(器官移植病人)、巩固治疗(精神病人),其专项门诊治疗费用(可补偿部分)按60%标准给予补偿(不设起付线)。
6、未办理转诊手续者,直接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院就诊的视为非正常转诊,可补偿费用按30%给予补偿。
四、就诊与补偿办法
1、参合人员持本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就诊补偿卡在本县(市、区)镇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药品诊疗费用实行现场刷卡结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减免收费。
2、参合人员持本人合作医疗证(卡)在本县(市、区)确定的县、镇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出院时凭本人合作医疗证(卡)、身份证(或户口本)现场刷卡结报,参合人员或其亲属应在补偿单据上签字(或按指印),相关证件复印件、证明留存备查。
3、参合人员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到本县(市)、区合管办理转诊手续。
4、外伤、生产性农药中毒病人在办理结报手续时,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由县合管办出具的外伤、 生产性农药中毒等“稽查证明”。
5、参合人员在市外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出院记录 、转诊证明、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发票,在本县(市)、贾汪区合管办办理补偿审批手续。
6、参合人员在外出打工地镇以上医院住院的,返乡后凭合作医疗证(卡)、身份证(或户口簿)、住院 病历首页(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发票、用工单位证明,在本县(市)、贾汪区合管办办理补偿审批手 续。
7、参合人员跨年度住院,必须连续参合方可享受全额住院补偿,住院补偿计入出院年度。否则,仅 补偿参合年度发生的医药费用。
五、有关说明
1、此前下发的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具体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没有抵触的继续执行。
2、本意见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村 卫生 医疗 意见 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