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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保问答:关于跨期住院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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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进入论坛 更新时间:2007-6-16 11:57:07
导医咨询热线:0516-85707122; 82299122. 答: 1、参保日之前已在医院住院,参保日之后(含参保日)参保人员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称“跨期住院”。 2、跨期住院在定点医院的,参保日之前的费用由医院汇总,交由参保人员回单位报销。参保日之后的费用按医保相关规定办理。跨期住院人员,个人不支付起付标准费用。 3、跨期住院在非定点医院的,其病情稳定后,必须在7日内转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跨期住院7日以内办理出院手续的(含办理转院手续),从参保之日至出院时的住院费用,由参保单位持该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结算发票及医疗证等有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销;跨期住院7日以上,仍不转移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 (抢救期间除外),其医疗费用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予报销。
导医咨询热线:0516-85707122; 82299122.
答:
1、参保日之前已在医院住院,参保日之后(含参保日)参保人员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称“跨期住院”。 2、跨期住院在定点医院的,参保日之前的费用由医院汇总,交由参保人员回单位报销。参保日之后的费用按医保相关规定办理。跨期住院人员,个人不支付起付标准费用。 3、跨期住院在非定点医院的,其病情稳定后,必须在7日内转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跨期住院7日以内办理出院手续的(含办理转院手续),从参保之日至出院时的住院费用,由参保单位持该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结算发票及医疗证等有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销;跨期住院7日以上,仍不转移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 (抢救期间除外),其医疗费用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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